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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举办“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原理与路径”学术讲座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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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日上午900,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君博应邀为我院师生作“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原理与路径”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王贵彬博士主持,张妮博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第四检察部民事检察业务负责人杨林丛担任与谈人。

             

 

 

 

 

 

 

 

 

 

 

 

 

 

王贵彬老师首先对刘君博副教授在民事执行领域的长期深耕作了介绍,并对君博副教授能够百忙之中来到西北政法大学讲学表示感谢。随后,刘君博副教授从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原理和路径进行了总结、分析。

首先,刘君博教授从何为“执行难”入手,分析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执行难”这一话语在不同时代含义的变迁。具体而言,在上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执行难更多是指地方和部门保护;从21世纪初到基本解决执行难运动前,则是多话语中心的执行难,掺杂着地方、部门、行业、个人的利益,具有格局多元化的特征;从基本解决执行难至《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公布,执行难具有技术化和外观化的特征。

 

其次,梳理“执行难”变迁的基础上,刘君博副教授分析了学界关于执行权属性的争议,并提出或许可以根据民事执行权的属性考量执行权的配置问题。在他看来,当前的执行权既强大又复杂,内容得到极大更新,不仅包含传统的执行裁判权、命令权、实施权,而且更加体现出以下三点特征:查人找物的主动化和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信用惩戒的普遍化。这样一项复杂又强大的权力不宜交由法院以外的组织或机关来行使。

 

再次,在法院保留执行权的基础上,刘君博副教授总结分析了唐山和惠州等地的执行机构的设置,指出在上下级执行局的层级关系问题方面,应当既要注重上级执行局对下级执行局的监督职能,又要加强其对下级执行局的管理职能。

 

最后,关于执行人员的有关问题。刘君博副教授结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条关于执行员的有关规定,指出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应首先着眼于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淡化执行机构内分和外分的争议

 

在与谈环节,杨丛林主任和张妮博士结合自身的工作和研究,分享了各自关于执行难和执行权力配置理解和观点并指出刘君博副教授在讲座中提及的诸多问题仍需我们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