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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董少谋教授参加民事诉讼法修改理论研讨会并发言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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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实效,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后简称《草案》),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该《草案》以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两年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获得的经验为基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五个方面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较为集中地针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独任制适用、在线诉讼和送达等相关制度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在此背景下,11月7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理论研讨会”以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成功举行。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及我校等22所高校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我院荣休教授、原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带头人、教研室主任董少谋参加会议并发言,他提出,“案多人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己出现,那次民事司法改革以审判方式改为突破口,以证据制度改革而结束,无法从诉讼制度内部解决该问题,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再次改革以立案登记制为出发点,以员额制结束,案多人少更加突出。从本次修改的内容看,还是企图通过减损程序从内部去解决“案多人少”,只会造成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过去的教训证明,诉讼制度内部改革无法解决外部司法政策问题。他完全理解法院的做法,因为靠法院自己的力量无法真正解决“案多人少”问题,那只能“快审简审”,让法官飞起来,但问题是法官已经飞起来了,如果再快再简审,质量如何保障?故应从诉讼外部解决而不是去修改民事诉讼法:

建议一:一是把诉源治理纳入综合治理之中;二是反思“员额制”,让法院现有“员外”们到一线办案;三是善待法院以外的其它纠纷组织,使司法成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建议二:可考虑在民事案件主管上做大的调整:一是商事纠纷交由仲裁处理。大力发展民间仲裁机构。二是一般民事纠纷交人民调解(包括行业调解)处理,从诉源上解决。三是四类案件交法院处理: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建议三:1.反思登记式立案,回归立案审查制,适当提高受理门槛。诉讼是最终解决纠份,但绝不是最佳解决纠纷的方式。2.实行一审终审+再审,让各级法院都要案办,彻底解决高层级法院不办案问题,四级法院审理本辖区案件:基层法院只审理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案件,中级法院也只审理当事人在本辖区的案件,如此类推,最高法院审理当事人跨省(自治区)的案件,让居庙堂之高的最高法院也知草民之苦。3.大幅度提高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诉讼必竞是少数人利用司法资源,让国家为其买单是不公平的。诉讼费用提高后,这样相当一部分案件自然会流向各种调解机构了。

董少谋认为 ,总体而言大家的意见都是要延缓本次民事司法修改草案的通过。关于如何暂停本次草案,刘荣军老师提出,能不能以违背改革政策为由停下来;林剑锋老师提出能不能以违背以人民为中心为由停下来;刘哲玮老师提出,能不能以疫情延长繁简分流试点为由停下来。最后他提出,是否可以考虑直接以“本次修改的条文实际上是减损当事人利益,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为由停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