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以“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发行监管与信息披露”为主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北京召开。来自法律界、学术界的各方代表等300余人,围绕注册制逻辑和理念、信披逻辑与法律适用、虚假陈述司法实践等进行了探讨。我院刘卫锋副教授和贾同乐博士受邀参加了本次年会。
刘卫锋在第二组“ESG、绿色金融与信息披露”主题中以“ESG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应对方案”进行了发言,从ESG相关规范的研究现状出发,指出了目前我国ESG信息披露相关规范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刘卫锋认为,ESG信息披露应当差异化规范——针对非上市公司没有必要强制性披露,那么针对上市公司也应当区分,一般的上市公司和从事国际贸易或从海外试图筹措资金的国内上市公司。在对一般的国内上市公司,在实施强制性披露前,有必要弄清以下问题:披露的范围,披露的对象和披露的方式等等;而针对从海外试图筹措资金的国内上市公司,有必要参考欧盟的《欧洲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标准(ESRS)》,制订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聘请审计机构进行认证,进而提高公信力等。
贾同乐在第一组针对“二十大报告、注册制与信息披露”主题进行了讨论,贾同乐认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可以更多关注监管处罚、自律处分方面的案例。信息披露并非越多越好、越严越好,而是应当结合不同证券市场、产品的特性,关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设置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则,实现投资者保护与交易成本降低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