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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 |陈刚:实质诉讼法的复兴及其现实意义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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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19:30,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刚应邀为我院师生作“实质诉讼法的复兴及其现实意义”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百晓锋副教授主持,由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董少谋教授致辞,韩红俊教授、张西安副教授、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肖军律师担任与谈人。

致辞环节,董少谋教授表示,他非常高兴能再次与陈教授见面交流,相信本次讲座可以为民事诉讼法学界未来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随后,陈刚教授从实质诉讼法的由来、定义、法理基础和基本构造四个方面,对实质诉讼法进行阐释分析。

陈教授首先指出,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根据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人法、物法和诉权法得出,实质诉讼法由诉权法分化而来,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集合两种诉讼规范的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陈教授认为,实质诉讼法是调整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规范之总称,争讼法律关系以法定法律关系为基础。

在实质诉讼法的法理基础方面,陈教授着重阐释了三点:首先是实质诉讼法的本质论,即它是权利的诉讼保护法,以实体诉权为本位构建的法律体系。其次,权利具有强制实现权能;实体诉权就是权利的诉讼保护权。最后,在权利法赋予以及权利既存的现代法观念下,实体诉权以实体权利为基础产生,没有实体权利即没有实体诉权。

关于实质诉讼法的基本构造,陈教授指出,实质诉讼法始于实体诉权,终于判决对权利状态的确证,包括实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以及实质既判力四个方面。

与谈环节,韩红俊教授提出民事诉讼的几大理论如诉权、诉讼标的、诉讼目的以及既判力等等在不同学说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系,这些联系需要我们从实体法的角度重新进行思考,形成逻辑自洽的体系。张西安副教授谈到陈教授特别注重考据,对不同学说都会进行严谨的考据,实质诉讼法这一概念就是陈教授在考据的过程中发现。肖军律师指出,作为一名实务工作者,深有感触的一点是理论对实践的补给不足。他一直关注陈教师关于实质诉讼法的相关研究,并呼吁理论要更好地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最后董少谋教授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正当当事人与诉的利益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提出可以诉讼请求为统领,将实质诉讼法理论落实到程序规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