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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 |陈杭平:平等主义抑或优先主义?:执行财产价款分配模式之辨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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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日上午9:00,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党委副书记陈杭平应邀为我院师生作“平等主义抑或优先主义?:执行财产价款分配模式之辨”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张妮老师主持,由百晓锋副院长、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崔玲玲,莲湖区法院法官孙龙君法官担任与谈人。

张妮老师首先对陈杭平副教授能够百忙之中来到西北政法大学讲学表示欢迎及感谢,并简要介绍了陈杭平副教授的专业背景。陈杭平副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司法制度研究,曾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出版《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重点讲义》、《民事诉讼管辖精义:原理与实务》、《统一的正义——美国联邦上诉审及其启示》等专著。本次讲座陈杭平副教授从问题的提出、平等主义的由来、优先主义的由来、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优劣之辨、未来执行价款分配模式改革等五个方面详细展开。

陈杭平副教授以《草案》第179条为切入点,认为我国执行价款分配模式已从此前的二元主义转变为统一的优先主义。与这种变更相伴而生的是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如允许重复查封、废除作为小型破产的参与分配制度、明令禁止超标的查封等等。虽然《草案》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但此项变革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可否得到顺利推行还需进一步考察论证。

正如陈杭平副教授所言:“唯有理解过去,才能认识当下,展望未来。”要论证这一变革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就不得不去了解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产生、发展及现状,通过历史考察形成洞见,拨开认知上的迷雾,以更长远的视角看待问题,进而对二者进行孰优孰劣的比较以决定未来我们的改革之路究竟何去何从。

平等主义源于罗马法传统,不论是在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还是非常诉讼时期均体现了平等主义的精神,同时也可以看出罗马法传统的平等主义有从绝对平等主义向个别执行、优先主义的变化趋势。而优先主义源于日耳曼法传统,主要是由于主权体极其虚弱,放任私人执行相互间的合同,导致自力救济盛行。后来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取得不同程度的发展演进,如拿破仑民事诉讼法典恪守平等主义、德国奉行实体优先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程序优先主义。

在梳理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历史背景、厘清其发展演进脉络之后,陈杭平副教授分别从债权人公平、执行效率、债务人保护、制度协调等四个方面辨析二者的优劣所在,得出优先主义并不具有明显优于平等主义的结论。具体而言,优先主义并不利于债权人公平,因为在我国执行权由法院垄断的背景下,债权人申请查封的早晚往往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既然起跑线不一致,终点线就不应该一刀切。其次,从执行效率层面来讲,虽然较平等主义那般的拖沓冗长、反反复复,优先主义按照查封顺序分配价款显得简单明快,但其优点不宜夸大,往往会导致成本后置,在破产清算程序平添很多麻烦。在债务人保护层面,实行优先主义,往往会引发债权人“抢保全”的现象,导致本可以通经营周转资金的债务人无力回天,而且在实行优先主义的立法例中,禁止超额查封也并非绝对。在制度协调方面,应当认识到执行中的平等主义与破产中的平等主义并不等价且其具有适用的独立场域。

鉴于优先主义较之平等主义难言有绝对优势,在当下我国实行权能与责任均高度集中于法院的民事执行体制下,陈杭平副教授认为优先主义暂不可采,而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进行完善,扩大参与分配与破产清算的分层、严格限制普通金钱债权人参与分配期限、最后对于财产查封作出实际贡献的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

在与谈环节,崔玲玲副教授结合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强制执行法的具体规定应当将社会经济发展纳入考量范围;孙龙君法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百晓锋副教授从研究方法、分配概念的理解、执破衔接、终结本次执行等角度分享自身的理解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