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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张继成:对《民法典》部分条款的法逻辑评析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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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张继成教授为我院师生作题为“对《民法典》部分条款的法逻辑评析”的讲座。我院袁震教授担任主持人,陈凌云副教授、杜坤老师、录睿琪老师担任与谈人。

讲座中,张继成教授通过介绍其与梁慧星教授关于民法典中存在的逻辑问题的探讨,引入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即对民法典条文存在的逻辑瑕疵进行分析探讨。张教授主要从“评价《民法典》的逻辑标准和语言标准”与“《民法典》总则编逻辑瑕疵的学理分析”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其以民事主体内组织分类仍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观点结束了本次讲座。

张教授首先讲解了“逻辑”一词具有的四种不同含义,得出“自然语言是法律内在规律的外在表达形式,逻辑语言是法律自身客观规律的内在表达形式”这一结论。借由自然语言与逻辑语言间的相互关系,其认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同时遵循逻辑的规则和语言的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合规律—合规则标准、无矛盾标准、准确标准、简洁标准。

随后,张教授就《民法典》存在的逻辑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第一,逻辑连接词没有准确反映法律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法条不够准确简洁。《民法典》第2条的连接词“和”表明民法既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现实生活中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其认为用“或者”比用“和”这种逻辑连接词更能准确反映“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两个概念的内在逻辑。第二,对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不当强调导致规范重复且相互冲突。《民法典》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已经完全被第3条、第4条涵盖,属于画蛇添足式的规范重复。第113条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着重强调,会让人产生一种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需要平等保护而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需要平等保护的错觉,显然与第4条的法律原则相互冲突。第三,道义规范词的逻辑含义不同一,导致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民法典》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但《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则规定受到欺诈、受到胁迫、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这种逻辑矛盾主要源于汉语中“应当”一词的多重含义,而立法并没有明晰法条语境下的不同含义。第四,缺乏必要的逻辑限定,导致法律规范出现漏洞。《民法典》第16条遗漏了胎儿因他人的恶意行为而娩出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否自始不存在的情形。第五,法律定义不简洁,导致《民法典》第17条对成年人的概念同时进行正负两方面界定,违反了法律的简洁性原则。

在此基础上,张教授着重讲解了两类重要的逻辑问题。一是法律概念未保持自身同一性,导致规范混乱。《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使用的“一方、对方”概念存在规范对象对换的问题,而且“对方”与“受欺诈方”“受损害方”“受胁迫方”这三个概念也没有保持同一性,导致立法目的与实施效果完全背离的结果。二是法律规则缺乏逻辑依据和法理依据,难以成立。《民法典》第185条关于“英雄烈士”的逻辑关系应当界定为选择关系而非并存关系,而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逻辑和法理上难以成立,并且烈士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开始时间、终止时间问题也与《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后,张教授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对民事主体的类型进行整合,其认为我国民法典关于组织的界定分类较为混乱,仍存在较大的探讨修改空间,并且能够以此构建出体现中国特色的组织分类标准,寄希望于青年学生继续进行此方面研究。

 

在与谈环节,录睿琪老师认为张继成教授的讲座非常具有启发性,让青年学者学习到了全新的学术研究方法,其认识到从逻辑层面研究民法典的重要价值,并认为法律语言与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非常有利于民法典课程的讲授。杜坤老师则认为法律概念的划分标准非常重要,想要清晰界定法律概念必须熟练掌握语言逻辑,并主张随着社会发展及时更新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陈凌云副教授认为民法典中确实存在较多逻辑问题,张教授讲授的逻辑研究方法非常有利于对民法典条文的辩证认识,其认为张教授提出的法人分类问题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值得更加深入的学习研究。

袁震教授总结认为,逻辑学的研究方法为民法典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全新思路,而关于组织概念的界定与分类也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研究方向,值得大家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