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新闻动态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新闻动态

实践结硕果|见习心得展示(二)——龙叶青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 浏览量:

姓名:龙叶青

见习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

寒假,我在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进行为期四周的专业见习。

见习期间的工作大概就是校对判决书,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盖章,观看庭审,交接证据材料,复印资料,递交法院专递,处理废弃的法律文书等。

虽然看起来像是细小的工作,但是却是见习必不可少的经历,渗透了一个案件从起诉,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到立案,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须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到排期,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到开庭,草拟核对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到最后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和上诉须知等流程的方方面面,微末枝节,让我更具体地感知和熟悉司法程序,体会真实的法院工作生活。

本次寒假专业见习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有三点。

首先是体会到考试题目和现实案情的不同:现实案情往往是千头万绪需要自己抽丝剥茧,抓住关键。

这份感悟来自核对判决书的工作。这里可以看到完整的卷宗材料,看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声的较量,还有藏着判决书背后的法律工作者止纷定争的智慧。

特别是前几天看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案件。几位业主因为开发商逾期交房与其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业主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比合同约定期限2021年末晚了近一年才通知收到房,开发商应该交纳违约金。这个时候我第一反应是想到很多房地产店大欺客的例子,天然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为是开发商的错。而开发商辩称自己逾期交房是因为疫情造成施工困难和办理房屋交接困难,不是因其本身原因造成的逾期。而且其已经通过微信群发消息,短信,在楼盘入口显眼处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业主,业主没有提出异议,且几位业主都于2022年初已经看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另外,由于几位业主迟迟不来收房,开发商称起已经多次单独催促,业主仍迟迟不收房,现在反而起诉开发商。看了这份答辩状后,这个时候我又觉得业主有些无理取闹了。而在最后的法庭辩论中,事情又有了新的变化。业主称其不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没有提高房产备案证明和测绘报告。开发商却坚称业主没有要求其提供这两份文件。后来法院调查出开发商于2022317日才取得房产备案证明。开发商又提出业主签署的收房确认书上第二条就是我已于2022318日收到2022320日收房的通知。业主又说这是夹在一堆文件中被开发商工作人员指引签下,并没有细看。业主说合同约定要书面送达,开发商说司法解释表明只要送达就可以。看了法庭笔录,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的较量又让我两边摇摆。

我尝试把自己放在法官的位置作出裁判,可是我当仔仔细细梳理了一遍案情,却还是觉得大脑空空,虽然零碎想到几条法条,但是千头万绪,大家说得都有道理。现实的案情跟平时简化明了的考试题目完全不同,需要自己抽丝剥茧,找出裁判关键。最后我满腹疑惑看了判决书,然后才豁然开朗。其实还是因为我没有脱离感性思维,而熟练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经典法谚不愧是千百年流传的智慧凝结,是法律思维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每一句裁判都要有证据支撑,一点细微的案情不同就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第二是体会到真实庭审和书本上理想化的庭审之间的区别:追求庭审实质化还任重而道远。

这来自于观看庭审的体验。之前我看很多呼吁反对案卷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当庭宣判等的论文,但我其实不是很理解我国法院一直不能完全做到当庭宣判的原因。

通过观看庭审,阅读庭审笔录,我才更深感悟到法庭不当场宣判是现实逼迫下的无奈之举,现实生活很多时候都不是理想化的,很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算是专业的律师,其专业素质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高,会有很多疏忽。如就我这段时间的观察很多时候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到庭了,很多时候对方提出的问题都需要庭后向当事人确认,很多证据都需庭后补充,这种情况下其实很难做到当庭宣判。而且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其实是很大的,每天立案大厅来来去去都是人,案多人少,非常需要效率,要想实现当庭宣判实在是很耗费时间、精力,不符合基层法院巨大工作量的现实。

第三是体会到真实的司法审判和理论上的司法审判的差距:现实中外部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难以完全排除。

这来自于处理废弃的法律文书。法院每天收集合产生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包含大量个人信息,所以每天都需要对不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处理、粉碎后才进行丢弃。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接触到很多平时看不到的材料。

之前我一直比较理想化,平时看到很多法院被舆论压力影响判决的例子,也是一直觉得不理解。包括在学校编辑部的读讨活动的经典话题就是司法与舆论,但是我的了解其实一直都不深刻。直到真的接触一线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文书,才有了更深的体会,更多的感悟和理解。

如某房地产系列案件的情况报告,报告分析了该类案件判决会产生的风险后果,如楼盘烂尾,农民工无法拿到工程款,导致强烈抗议,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的关联公司,关联股东会蜂拥而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加速该房地产开发商公司的崩盘;银行也会起诉引发该公司的信任危机;业主会断供要求退房,形成系统性风险,引发次贷危机。更有甚者,信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我更深刻认识到一个判决背后关涉的是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法院要完全排除社会舆论等压力是非常困难的,任重而道远。还有另外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情况报告里揭示了法院判决有时候也需要政府协调,司法和行政的关系有时候是无法分离的。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越发改局批准的用地面积,超容积建造,政府监管不力也没协调好导致该公司无法暗示竣工和办理初始登记。政府没协调好导致逾期是否能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责事由,业主要求支付违约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说无力承担,另一方面又会引起信访,闹访,这其中种种牵涉,现有法律条文不见得有,支持哪一方也不见得就是坚持了基本法律原则,坚持了公平正义,政府不出面协调,法院可以说是两面为难,无法解决,只会导致案件堆积,耗费涉案人的时间精力。这种外部力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还体现在法院设置的信访接待室、人大代表接待室、检察官接待室等,可以看到司法想要完全排除外部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解构不如建构,与其一味从理论上批判我国司法如何如何不能做到审判权独立,不如更多思考如何在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徐徐而图之,缓缓而发之。

从考试题目到现实案情,从理想庭审到现实庭审,从理论司法到真实司法。每一项制度,每一个惯例的形成,都是有其特定的生长土壤,想要作出改变,并不能一蹴而就。这次专业见习,打破了理论和实践的障壁,让我在理论学习中很多不理解,想当然的问题有更深刻的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