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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85周年校庆系列讲座 之“未竟的转变¬——从重大误解到告知义务违反“成功举办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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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日下午19:30,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85周年校庆系列讲座之“未竟的转变——从重大误解到告知义务违反“在线上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特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主讲,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翔教授担任主持人,由中国政法大学申海恩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付颖哲副教授、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监委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武荣律师担任与谈人。校内外师生百余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

王洪亮教授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典》中,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之一——重大误解的规定入手,引入讲座所涉及的论题——重大误解。

王洪亮教授首先分析重大误解制度的“单方错误本质”。在路径上,王教授从罗马法上的错误制度、中世纪单方错误与合意制度的分立和因果关系的发展以及德国法中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尤其是萨维尼将动机错误排除出“错误”范畴,总体性地回顾传统民法理论中有关重大误解的历史发展。之后,王教授分析动机错误发现的限定,从冠军狗的案例来展示对动机错误界定的难度与区分的难度。鉴于重大误解和错误所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为限制可撤销的范围,王教授提出需要充分考虑重大性即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主张撤销,如果仅仅是轻微认识瑕疵,并不会成为决定行为人是否订立合同要素的,不可主张撤销。

其次,王洪亮教授通过分析,试图将告知义务融合到重大误解制度之中。相比较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王教授认为完全可以从相反方向分析哪些情况下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得出并非所有的错误均应当得出撤销意思表示或合同的结果。就此,王教授列举我国台湾民法以及《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和《国际商事规则》等立法例,分析其利弊,发现并不存在两全其美的立法体例。最终,通过对引入PICC范本的《荷兰民法典》第6:228条的分析,将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或错误的相对人因素作为可撤销的核心要件,借此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取得合同撤销的正当性。并在此之外,对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19条的立法草案,即讨论稿第23条的相对人因素进行评述,并之处该条款未能最终进入法典的原因。实际上,相对人因素实际上就是交易过程中告知义务的另外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表述,这也是我国立法上引入告知义务的一次尝试。之后,王教授还对引入告知义务后的未结问题,即双方错误,提出了通过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协调解决的方案,以此作为引入告知义务的补充;并再此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19条中“撤销合同”的排除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

再次,王洪亮教授分析欺诈的本质——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在本部分,王教授分析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指出在考虑是否构成欺诈时一定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是故意,因为其是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关键所在。除此之外,王教授还分析了行为人告知义务的来源,其既可能来自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比如我国《消费者法》有大量的规定,也可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

最后,王洪亮教授洞悉在非正常信息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部分,王教授先分析告知义务存在的漏洞,即在非重大的错误情况,当事人又不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撤销的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当事人违反告知义务时苛加的责任。之后,王洪亮探讨了告知义务的考量因素如信息的重要性等等,并着重对是否应当确立一般性告知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在与谈环节,申海恩教授、付颖哲教授、王武荣律师以及熊峰同学都表示在王教授的分享中自己收获颇丰,同时也对告知义务以及撤销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思考。申海恩教授表示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一定会覆盖所有情形,因此,除了确立一般的告知义务之外,或许还需要其他制度构建来完善。付颖哲教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新进发布的合同编通则分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规定中,使用了连接词“或”,意味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过错”要求,这种可能导致立法上引入德国法中合同前“类合同关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做法,和一般性告知义务存在相似之处,但存在对合同当事人要求过于严苛的疑虑。王武荣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出发提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赔偿机会利益损失,在何种情形下只需要赔偿合理费用的损失的问题。对此,王洪亮教授表示如果当事人是恶意或欺诈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对方机会利益的损失,如果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只需要赔偿合理费用的损失。熊峰同学对我国关于重大误解采取的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产生疑问,并就此向王教授提出了问题。对此,王洪亮教授表示目前统一的观点是主张一元论,而且采取一元论,就可顺理成章的通过构建统一的告知义务来解决问题。

会议的最后,张翔教授代表全体参与讲座的教师和学生,就王洪亮教授通过精彩的讲座带来的一场学术盛宴,向王教授表示感谢,并诚挚地欢迎王教授、申教授在全国疫情形势稳定之后,来到西安,来到西北政法大学做客,共同探讨学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