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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

我院付颖哲副教授为在校学生作合同法专题学术讲座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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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日晚,作为我校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之一,我院商法教研室合同法专职教师、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付颖哲副教授在长安校区天平楼Aj12为学生作了一场题为“合同法的三个基本风险负担规则”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张翔教授主持。

付颖哲从亚当·斯密在经济学名著《国富论》中有关契约关系的一段论述——“人类是经常需要同类的援助,当然不能希望这种援助只是出于他人的恩惠。如果能够为了自己而刺激他人的利己心,这对他是有利的,任何人向他人提议某种契约时都打算这样做,即给我我所必要的,然后也取你所喜欢的,这是任何交易的意义所在”入手,分析经济主体虽然是出于一己私利订立合同,但其实现自己合同目标的方式却是刺激他人的利己心,实现合同目标条件是实现交易对手的合同目的。进而得出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本质上是在进行合同义务的交换,任何一方获取对方履行之义务,实现自己合同目标,均以己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为充分必要条件的结论。因此,如果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其也就不能或不能完全要求交易对手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在上述结论之上,付颖哲论述了合同法的三个基本风险负担规则。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承担自己义务的履行风险。第二,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独立承担对方按约履行之义务在价值上的增减风险。第三,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规则,即在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货转移型合同等合同关系中,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货使用型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关系中,“交付”不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仍由所有权人承担。从上述三个基本规则出发进行学习,可以充分理解合同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三大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最后,付颖哲告诫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通过死记硬背、教条地理解和学习法学理论事实,应当积极开拓视野,借助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更多学科的分析工具和思路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因为无论是哪种社会科学,本质上都是在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研究特定的社会现象,它们在结论上存在共通性,借助这些学科,无疑有利于我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