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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顺利举办法智论坛第20期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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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日晚,以“仲裁法修改:案外人救济的路径选择”为题的法智论坛第20期在我校雁塔校区1号教学楼1104教室举办。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西平法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红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雷西萍主任。论坛由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韩红俊教授主持,我院董少谋教授、百晓锋副教授、刘海洋博士、蒋丽华博士及2021级诉讼法学专业全体研究生参加了论坛。

讲座伊始,王西平法官提出仲裁中的案外人救济与诉讼中的案外人救济同等重要。他谈到了仲裁案外人救济的四种路径,并进行了具体分析,其中,对于《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王法官认为其应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七十八条结合适用,以解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案外人救济问题。此外,王法官还提到了仲裁的监督问题、“公共利益”的区分问题以及司法确认对裁决书的强制执行力的影响问题,深入浅出,引人思考。

接着,刘红院长从介绍商事仲裁的特点及案外人的分类入手,指出了我国商事仲裁发展的特殊性,提出了易导致案外人利益受损的三种情形。而后层层深入,先对2018年前案外人救济的四大难点以及2018年后案外人救济的制度改善进行了详细地讲解,后通过案例的展示,汇总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两种常见处理方式以及仲裁机构对于案外人救济的相关实践。最后,她提出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四条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强调了仲裁法修订对案外人救济的影响。

随后,雷西萍主任谈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解决了仲裁案外人的诉权问题,也为仲裁裁决出现实体错误的情形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同时,她也指出,给予案外人诉权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案件流向法院,故应推动诉源治理,在仲裁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减少案件进入法院,减少法院诉累。

与谈阶段,百晓锋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对案外人的认定及《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二条的确认标准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仅以“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标准过窄,应放在双重司法审查框架下来设立本条。百老师反对设立案外人撤销之诉,认为应通过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化解仲裁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考虑两者实体权利的顺位关系来解决问题。

最后,董少谋教授进行总结,他指出,仲裁中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是选择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还是以侵权另诉,涉“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效力主体范围:在我国未建立起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提前下,另诉则会可能出现两个都发生法律效力但内容不同的裁判,故提出侵权另诉是为了仲裁制度的“逻辑自治”,实则是否定了仲裁裁决。

在近三个小时的过程中,现场师生聚精会神,氛围热烈,通过本次论坛,大家对仲裁的特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国内仲裁与国外仲裁的关系,以及既判力角度下的商事仲裁案外人救济路径有了更多的认识,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