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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观点 | 民法典,一部镌刻和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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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部镌刻和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

6月3日,我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陕西省法学法律界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座谈会在西安举行,省法学会主要负责人出席并讲话。来自我省法学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共同解读、学习民法典颁布和实施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带头宣传推进民法典实施,建设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亿万人民砥砺奋进,开辟新的航程。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民法典的出台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的法学会要学习宣传好这部法典。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为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幸福生活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韩松

韩松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民商法学科首席专家、二级教授、《法律科学》主编

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民法典是对现行的民法规范经过编纂而成的科学化和体系化的民法,是系统化的民法文件。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借鉴了世界上发达国家得民法典结构体系,同时我们又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和时代特点进行了创新,形成总则编和分则编的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7编结构体系。总则编与分则各编内在规范的主线是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抽取公因式,规定了民事领域的共通性问题,例如: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种类、民事权利取得的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保护和救济民事权利的民事责任,为分则各编的规定奠定了基础。民法典分则各编分别规定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等各项民事权利,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结尾,确认和建立了总分结合、以总统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规范合理的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变动、行使、保护和救济体系。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保护民事权利新时代的到来。认识民法典的科学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学习民法,必须建立对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系统全面掌握民法典内容,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把民法典与商事法、其他特别法的规定结合,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发挥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

董少谋

董少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陕西省法学会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民法典无疑将极大地推动对人民权益的保护,也将成为人民权益保障的宪章。这次编纂民法典无疑是一个伟大的立法工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同时对市民社会中私权利的确定与保障,对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成熟有促进作用。民法典第一编用24个法条对民事权利进行了细密的规定,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但我们也知道,由于权利的演变与发展,民法对现实权利的确立与保障往往无法对新生权利加以确立,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权利的限制。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民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应有权利和习惯权利不可能都转化为民法上的现实权利。当这些“权利”在法定化之前受到侵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来适应社会和价值观的变化,对法定权利以外的利益得以承认。这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权益显然包括法定化的现实权利和未法定化的应有权利、习惯权利,这样就为后者受到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对保障人民权益具有历史性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利用,纸上的权利终究要变为活的法律。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人民的民事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类型也将会发生新的变化,产生更多的新问题,需要我们共同研究,以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