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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佳: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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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诞生。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哪些体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对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产生哪些影响?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民法典充分注意到男女平等问题

“民法典是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典范。”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告诉记者,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法典反复强调了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李明舜认为,在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民法典在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和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又分别在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分别强调了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继承权男女平等。

李明舜说,此外,男女平等还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对男女双方同等适用;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兄弟姐妹间、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在继承关系方面,除了规定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外,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代位继承既适用于父系血亲也适用于母系血亲。

在加强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优先适用的地位。”李明舜告诉记者。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是新时代民法典,坚持男女平等、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和原则。民法典要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民事法律制度支撑;女性群体是人民概念中的一半人,民法典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在蒋月看来,民法典至少有15个要点,对传统意识上明显歧视女性的社会规则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改变和规范。

蒋月告诉记者,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男女的义务是相同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和顺序中,也体现出男女完全平等。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看来,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性别平等的宏观价值纬度。性别平等在宪法中完成了价值定准,被确认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四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非常关键,是性别平等的中观逻辑建构纬度。

“作为宏观价值准则的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通过民法来实现内部的逻辑建构。”郝佳说,民法典在第四条及其指引下的民事主体制度和法律行为体系旨在完成此项建构,为性别平等的私法实现提供结构性的解决方案。总则编为男女平等原则在私法中提供中观维度,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需要依靠民法典各分编,最集中的体现是婚姻家庭编,是更微观的具象。

民法典分编中多处均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多位专家告诉记者,民法典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的诸多内容均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

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蒋月认为,通过登记获得居住权,公权力给予强力干预,对家庭中的弱势成员居住权保障特别有帮助。从性别平等的角度,两类人会因此受益,一类是配偶一方先逝的,如果房产属于已故配偶的个人财产,可以通过确立居住权保障健在一方晚年生活的安宁。目前,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2岁左右,居住权将使女性特别是老年妇女获益。另一类是为老弱病人生前提供照料的人员,大多数为女性,照料者若有机会据此获得居住权,辛劳付出之后,将可以有屋可居。

在蒋月看来,物权编第十三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男女均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条文形式上是男女平等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平等保护三类人。”蒋月说,一类是外嫁女,她们与非农业户籍男子结婚后,户籍留在娘家的;二类是上门女婿;三类是外嫁女、上门女婿的子女。事实上,这三类人员以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上未享受到平等待遇的情形时有发生,未来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一条文得到多位受访专家的赞赏。

“把禁止性骚扰写入民法典,是个很大的进步。”蒋月说,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防治性骚扰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将对未来反性骚扰发挥很好的推进作用。

在郝佳看来,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采用的是“他人”,是男女平等的实质性体现。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告诉我们每个人,碰到性骚扰,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有利于营造反对性骚扰的社会氛围。

此外,蒋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更有利于引导社会尊重个体人格尊严。在互联网时代,尊重、保护个人隐私权非常重要,也遇到了新的挑战。从相关调研和报道看,由于传统文化对女性的尊重不足,女性隐私权相对男性更为脆弱,女性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形较为突出。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保护女性名誉权更有针对性。

郝佳认为,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禁止一些行为,如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这些行为,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规范此类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扩大了代位继承的氛围,“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蒋月看来,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已属于三代旁系血亲了,与中国传统的宗法观念有很大不同,体现了民法典对性别平等的坚守。

在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看来,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双方在结婚、离婚、夫妻关系(家庭地位、姓名权、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等方面平等,继承编中男女双方在法定继承的资格、遗产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等方面平等。

樊丽君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的规定,有利于切实保护丧偶公民的婚姻自由权,避免丧偶公民因为再婚导致其合法享有的继承权遭到侵犯,是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

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了更为精准的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郝佳认为,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性别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微观构成纬度。民法中等价有偿的基本交易规则不适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婚姻家庭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在遵循民法所建构的基本逻辑的基础上,对性别平等原则进行家庭生活范畴内的特色化和具体化。

“在婚姻家庭编,男女平等原则得到了更为精准的体现。”郝佳说,男女两性平等的基本理念得以继续贯彻,具体制度中性别盲点被进一步涤除,如在一般规定中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男女两性平等的主体要件基础得以成立,有利于女性成员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

在蒋月看来,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时,男女是完全平等的。目前我国部分风俗习惯、部分人的传统做法与民法典规定要求之间还存在差距。第一千零五十条主要规定了夫妻一方和另一方约定成为另一方父母家庭成员关系,旨在解决上门女婿作为家庭成员的问题,保障了性别平等,有利于赡养安排。

民法典增加规定,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婚姻机会对男女事实上并不平等。”蒋月说,受传统观念影响,如果女性有过婚史的,常常对其再婚前景不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赋予无过错一方撤销婚姻请求权,一旦获准,就等于未曾结婚,对降低妇女的婚姻机会成本,是较为公平的。

李明舜告诉记者,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除此之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第一千零九十条有关离婚困难帮助的规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有关带产再婚的规定等对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的作用和意义。

蒋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债务,原则上是一方个人债务。这条规定要求,家庭经济事务应由夫妻商量着决定,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免于“被负债”,妇女的独立人格得到充分尊重。

郝佳认为,夫妻关系部分做出了多项消除性别盲点的规定。如新增家事代理制度,原本较为空泛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得以落实。同时,还明确夫妻双方不仅是生活共同体,也是独立的个人。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立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上升一个维度。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增设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明确“挥霍”这一情节,有利于保护夫妻财产掌控权利较弱一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了兜底条款,将此前的封闭式条款改为开放式条款等都在实质意义上维护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尤其是夫妻关系中的权益。

在郝佳看来,在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中,删除了“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适用前提,唤醒了此前“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可以预见的是,这一条款的具体适用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受胁迫结婚撤销婚姻起算点的细微变动将使很多人受益。”郝佳说,如果胁迫行为一直存在,按照以前的规定,撤销权名存实亡。被胁迫结婚的,包括被拐卖、被限制人身自由,更多的是女性,这一点变动非常好地落实了男女平等原则。

在郝佳看来,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要求今后的法律思维要有体系化思维,总则编和各分编如何协调适用,在男女平等相关的问题上需要注意。一方面,从正向角度看,可以考虑将居住权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相结合;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负向的例子,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五年的客观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于撤销婚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未来在民法典实施中要多加关注,让法律关于性别平等的规定落到实处,无裂缝地提供男女平等保护。”蒋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