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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顺利举办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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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9日,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届学术会议共有来自破产法学研究会系统、政法系统、管理人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多名嘉宾围绕“《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三同步机制、庭外重组、执转破冲突、管理人履职困境、执破融合制度”等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开幕致辞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凤建军副教授主持,凤建军副教授对与会领导、嘉宾进行了介绍,并对嘉宾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希望学术年会能够通过热烈的思想碰撞产生丰硕的研究成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晓平法官在开幕式上致辞。王晓平法官详细地介绍了陕西法院“执转破”工作进展,指出全省案件移送量从2023年第四季度68件增至2024年468件,涉执行案件6850件,相关成果获评“陕西法治事件”,但与浙江等先进地区相比,案件总量及占比仍有差距。为推进工作,陕西法院通过调研推动、健全机制、优化流程、强化府院联动等六项举措夯实基础,同时直面案件数量不足、审判机制待完善等问题,明确未来需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充分发挥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程淑娟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对参会嘉宾的到来致以热烈欢迎。回顾研究会八年发展历程,程淑娟教授强调研究会始终深耕破产法学术研究与实践推广,搭建理论与实务融合平台,助力陕西破产法治建设。结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她指出本次年会以“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升和制度完善”为主题,契合立法进程与实务需求,期待汇聚各界智慧贡献“陕西智慧”。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军作为年会承办方代表致辞,向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向年会主办方、指导专家及坚守破产法治事业的代表致谢。他指出,年会召开契合中央法治会议精神学习契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实践提供根本遵循。他肯定陕西破产法治建设成效,法院系统、破产法研究会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协同发力,推动府院联动完善、管理人专业提升、企业挽救理念深化。展望未来,王小军称需攻坚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简化等难点,认为本次年会将为陕西破产法治注入新动能,康达律所将发挥专业优势,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与困境企业挽救,预祝年会圆满成功。

主题演讲(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教授聚焦《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肯定现行破产法实施以来的积极作用,同时直指修订草案存在的多重问题。从立法目的来看,草案新增“促进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防范重大风险”等表述,将宏观经济社会目标强加于破产法,违背法官“减负”初衷,易导致价值判断失衡、损害利害关系人公平受偿权,建议相关条款移至附则明确协同适用规则;从制度设计来看,草案将破产债权确定基准日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改为“申请前”,破坏破产公平清偿的制度基石,引发系列条款适用冲突,个人破产制度则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程序衔接不畅、合并破产规则矛盾等缺陷;从程序执行来看,草案中“听取政府部门意见”“检察监督”等新增条款,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阻碍破产程序效率等风险,需优化调整以回归破产程序本质。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凤建军副教授剖析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治实践,梳理现行法律规制与修订进展,指出当前金融机构破产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原则性规定,2007年搁置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尚未落地,2025年破产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虽明确适用规则,但仍需配套法规支撑。结合海南发展银行托管、包商银行“行政+司法”退出、地方村镇银行破产处置等典型案例,凤建军教授剖析实践中存在的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足、存款保障与《存款保险条例》冲突、机构债权人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异化等问题,提出构建“通则+单行法”的体系化处置规则,以《金融稳定法》统筹风险防控处置,联动多部配套法律完善机制,建立市场化处置基金、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优化债权人受偿顺序,规范公共资源动用,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虞清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三同步”机制破解破产审判难题。她指出,当前破产案件已成为牵动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面临程序空转、府院联动”联而不动“、舆情风险高发等内外部挑战,引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势在必行。该机制以法院与管理人主导的依法处置为根基,以专业话语转化为核心的舆论引导为抓手,以政府牵头的民生保障与维稳为支撑,通过构建实体化清单化府院联动、专业化决策核心、效能化司法建议三大支柱,形成案件启动、协同推进、重点保障、治理延伸的全流程闭环治理模式。实践证明,该机制在化解烂尾楼纠纷、挽救区域龙头企业、保障就业民生等案例中成效显著,未来需通过顶层设计推动其从临时举措升级为常态化治理范式,提升破产审判社会效果。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党海娟老师结合课题研究,入解析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限制与实现的法理逻辑及实践矛盾。她梳理破产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款,指出清算、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与财产处置表决权存在逻辑冲突,且因财产整体处置需求、法定优先权叠加等现实因素,“随时行使”规则难以落地,变现权行使还受破产宣告前、财产整体处置等多重期间限制。结合调研数据与司法案例,党海娟提出,应区分超额与不足额担保明确表决权规则,借鉴美、德经验完善担保物权变现限制与救济机制;明确担保财产保管、变现费用由担保债权人优先承担,避免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针对管理人围绕担保财产履职难度大但报酬过低的现状,建议修订相关规则,提高担保财产对应报酬比例,建立市场化协商机制,匹配履职付出与报酬收益。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西蒙律师结合一线实务经验,剖析管理人履职的发展历程与新时期挑战。通过梳理2008年至2025年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走势,她指出,随着破产法实施深化,管理人责任纠纷在2020年前后达峰后逐步趋于平稳,既反映出破产案件量增长带来的履职压力攀升,也体现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成效。当前,破产法修订草案确立管理人中心主义,赋予管理人更广泛职责的同时,也带来责任泛化、专业要求升级等新挑战,如新增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可能引发处罚风险,接管、债权审查、资产保护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对管理人综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此,马西蒙建议,管理人需提升法律、财务、税务等综合专业素养,打造“全科型”服务能力;行业内需构建包容协作的职业生态,杜绝恶性低价竞争;同时完善报酬保障机制,确保报酬与专业付出、责任承担相匹配,以专业能力与职业情怀推动管理人行业健康发展,助力破产法治实践走深走实。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劲律师发表了题为“庭外重组的几个问题探讨”的重要演讲。第一,李劲律师指出,当前破产实践中存在的两大核心矛盾:其一是担保物权的法律条文与实际实现的脱节:尽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人享有“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因担保财产常需整体处置、且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其他法定优先权,导致其变现权事实上受到限制,形成了“纸面权利”与“操作不能”的冲突。其二是管理人权责利的严重失衡: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绝大部分围绕担保财产展开,包括保管、维护、评估和变现等,但依据现行《管理人报酬规定》,其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的报酬被严格限制在较低比例,与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责任极不匹配。第二,针对上述矛盾,李劲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理与实证分析。在法理层面,明确了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必要限制具有正当性,但关键在于构建平衡的限制与救济机制。通过比较法视角,参考了美国、德国等经验,指出需协调担保物权人“随时行使权利”与其对财产管理方案享有“表决权”之间的内在逻辑冲突。在实证层面,研究明确了为处置担保财产而直接产生的保管、变现等破产费用,其承担应遵循“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担保权人负担,以避免损害无担保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第三,李劲律师提出了系统性的完善建议。首要的是推动立法修订,核心在于协调担保物权行使规则并重构管理人报酬体系。修订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大幅提高从担保财产中计酬的比例上限,建立与工作负荷和价值贡献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从而根本性解决管理人履职积极性问题。同时,应在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明确各类优先权的顺位,并赋予管理人在担保财产处置上更明确的权限,以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率与公平性。

点评交流(一)

上午的主题演讲结束以后进入点评和交流环节——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郝成院在点评中指出破产极端事件易引发舆情,挑战司法公信力;“三同步”机制能统一法律与社会效果,有效化解风险;提议将此机制引入破产审判,为办理重大案件提供借鉴。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汝轩老师在总结梳理的过程中提出了自身的看法:第一,他肯定修法创新,如明确管理人职责解决实践痛点;第二,他指出遗留问题:个人破产间接引入存风险,报酬计算标准模糊引争议。陕西华凌企业重整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宏仓提出:第一,西安庭外重组需强化府院联动与税务问题解决;第二,应提升管理人谈判能力,审慎选择案源;第三,注重衔接预重整,明确财产处置“各付各税”原则,减少纠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吴艳律师表示,本次年会收获颇丰,认同年会“加强联系、凝聚共识”的主题,指出府院联动是关键,管理人需提升能力并维护报酬权益;建议拓宽会议参与范围,邀请政府与投资机构,共促行业发展。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申文君副教授首先对本次修法草案总体上坚持了法治化方向,积极回应实践需求,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的设立表示肯定,其次指出行政“同意权”与司法主导冲突,管理人权责失衡,另外需要关注数据资产规定,需平衡债权最大化与数据安全。


主题演讲(二)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柯妍法官以“执转破冲突的破解与优化路径探析”为题进行重要演讲。首先,柯妍法官指出,破产案件数量因营商环境考核而显著提升,但我国“办理破产”指标全球排名仍待改善。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左右,法院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这主要得益于2019年起全国推行的营商环境考核机制。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指标已从旧版(DB)侧重效率,转变为新版(BR)更注重监管框架质量、公共服务和实施效果的全面性。尽管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大幅跃升,但“办理破产”这一指标的排名长期徘徊不前,表明在此领域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其次,柯妍法官提出“执破衔接”机制历经三个版本的迭代升级,目前仍面临三大普遍困境。我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经历了从1.0“执转破”到2.0“执破融合”,再到3.0“执破衔接”的演进,旨在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问题。当前实践仍面临多重困境:其一,程序启动内生动力不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缺乏积极性;其二,案件移送标准不统一且程序成本高昂,形成显著门槛;其三,程序衔接运行机制不畅,执行与破产系统在财产查控、信息共享方面存在壁垒。最后,商洛法院通过专业化团队、精品化案件和集约化资金探索出符合小体量地区的破产审判路径。作为经济体量较小的地区,商洛法院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其核心举措包括:一是整合有限审判力量,组建专业破产合议庭,实现审判资源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二是聚焦打造精品案件,通过典型案例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三是推动资金保障集约化,通过争取财政支持与个案资金注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可持续的资金池,为破产审判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燕律师发表题为“企业破产资产处置僵局化解:从问题洞察到策略构建”的重要演讲。第一,分析当前破产资产处置面临严峻形势,在经济下行与结构性调整的宏观背景下,破产资产处置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数据显示,2020至2024年间破产财产数量激增145%,2025年上半年债务规模已高达1.66万亿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拍房数量大幅跃升,但成交率与平均折现率却持续走低,清晰表明市场正面临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与资产价值不断缩水的双重压力,整体处置难度日益加大。第二,总结资产处置陷入困境存在五大深层症结。当前困境源于多重复杂因素:一是制度性障碍,如多头查封与解封滞后显著拉长了处置周期;二是价值评估体系缺失,特别是无形资产缺乏科学评估标准;三是市场适配性不足,传统拍卖方式在经济下行周期中效果有限;四是税费与刑民交叉问题复杂,导致程序阻滞;五是激励机制缺位,现有管理人报酬体系难以激发积极性,且府院联动的深度与效率有待提升。第三,提出化解困境的路径探索与建议。为有效破解难题,需采取多路径协同推进:首要的是推动资产信息透明化,让投资者“看得清、值得信”;其次需建立特殊资产估值规范,提升评估公信力;第三要创新处置模式,探索多元化出售方式并建立全国统一交易平台;第四应优化法律规范,完善报酬机制并鼓励产业资本参与;最后必须深化府院联动数字化,打破数据壁垒,以实现协同高效办案。这要求从业者既需保持专业敬畏与创新思维,也需以开放协作的态度共同探索破局路径。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闫小菊律师发表题为“管理人履职困境的破局之道--以信义义务为基石构建履职边界”的重要演讲。第一,闫小菊律师认为,当前管理人履职面临信义义务边界模糊的履职困境。管理人在实践中普遍面临职责无限扩张的难题,常需承担资产处置、矛盾化解等超出法律明确定义的职责,导致角色认知模糊。同时,履职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责任与风险控制压力巨大,往往影响工作效率。此外,破产案件收益难以支撑稳定的专业团队,导致人才结构不稳定,专业能力与复杂案件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制约了履职质量的整体提升。第二,闫小菊律师指出塑造信义关系的必要性及其功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其角色正从程序执行者转向需平衡多方利益的独立专业机构。在此背景下,构建信义关系至关重要:其一,信义义务是约束管理人自由裁量权、防范权力滥用的法律工具;其二,在债权人会议监督往往失效的情况下,信义关系为程序注入了专业与道德的信任基础;其三,在利益冲突频发的环境中,信义义务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其核心包含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要求管理人将债权人利益置于首位并保持专业审慎。第三,闫小菊律师提出必须以信义义务为核心明确履职边界。为破解困境,需系统性地构建清晰履职边界:首先,应分类界定信义义务内容,根据清算、重整等不同程序类型确立差异化的履职标准。其次,需完善责任认定与豁免机制,对经必要程序形成的商业决策设定免责条件,以平衡激励与约束。最后,必须优化履职保障与制度支撑,推动建立执业责任保险,优化报酬机制以匹配案件复杂性,强化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名册制度、培训与考核机制,提升管理人员的整体效能。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大浪律师以“破产管理人履职中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建议——兼谈府院协调机制的实质化”为题发表演讲。她指出,随着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显著上升,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但实务中管理人履职仍面临多重阻碍,制约了破产程序高效推进与营商环境优化。范大浪律师梳理了府院协调机制的发展历程,从2014年温州市率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到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破产协调机制,府院联动已逐步走向制度化。但当前管理人履职仍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对接行政部门众多,协调效率低下,一个县域破产案件可能涉及21个政府部门;税务领域历史欠税处理、异常状态解除等操作障碍突出,30年烂尾楼税务问题超出现有文件涵盖范围;不动产处置中划拨土地处理、产权登记等存在制度性壁垒,银行解押环节也常遇阻力;社保费用欠费认定、刑民交叉财产查封等问题进一步增加履职难度。针对上述困境,范大浪律师提出双重解决方案。在履职保障层面,应立法明确管理人法定权限与保障措施,细化部门协同法律责任,推动从“求人办事”向“照单办事”转变;司法层面需优化审判流程,建立调查取证、资产解封等快速响应机制;财政层面应设立专项保障资金,解决必要经费问题。在府院协调机制实质化方面,建议成立常设破产协调机构,实行常驻法院办公模式,由法院主管院长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确保高效对接,同时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措施落地。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郭岚岚律师围绕“破产案件中的资产处置典型问题”展开专题演讲,系统阐述了破产资产处置的流程、难点及解决方案。她强调,资产处置作为破产程序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债权人利益实现与程序推进效率,是各方权益的重要交汇点。郭岚岚律师首先介绍了破产资产处置的一般流程,将破产资产分为债权性、物权性质及无形资产三类,明确处置需遵循依法处置、价值最大化、公正公开三大原则,流程涵盖尽职调查、评估定价、方案报批、拍卖变卖等关键环节。她指出,当前资产处置面临四大实务难点:所有权归属确认难,无证资产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权属不清;资产接管阻力大,债务人及占有人不配合移交;意向投资人寻找难,高价值资产融资要求高、专用资产流动性差;缺乏统一处置机制,操作标准不一易引发争议。

针对不同类型资产,郭岚岚律师进行了针对性解析。股权处置方面,存在评估难与变现难双重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认知度低、多次流拍常见,她结合具体案例强调管理人需充分调查、准确估值并合规披露信息。不动产处置中,明确“以房抵债”需以过户登记判断资产归属,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性质抵债协议可依法撤销;“以租抵债”在破产受理后继续履行构成个别清偿,管理人应审慎审查处理。特殊物权类资产中,违法建筑可采取现状拍卖、政府收储或消除违法性后处置等方式,珠宝玉石类资产则需专业鉴定、分类拍卖并强化保管措施。郭岚岚律师强调,管理人应严格遵循处置流程与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资产制定差异化处置方案,确保资产处置合法合规、高效有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权益。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秀梅律师以“深化执破融合制度,助力营商环境的路径探索”为题发表演讲,从制度价值、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三方面展开深入论述。她表示,自2015年最高法部署执转破工作以来,执破融合机制实现了司法程序内部重塑,在市场主体挽救、司法资源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田秀梅律师指出,执破融合具有三重核心价值:一是实现市场主体精准挽救与快速出清,执行程序中法官可早期识别企业财产与债务状况,避免个别执行导致企业价值贬损;二是提升债务清偿效率,通过破产程序概括执行、公平清偿,实现“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三是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营商环境,传递保护债权人权益与支持诚实债务人重生的双重信号。

但当前执破融合实践仍面临多重挑战:人员配置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破产部门相对薄弱,跨领域协同存在屏障;体制机制壁垒明显,法院内部部门分设导致案件移送与信息传递效率低下;程序启动动力不足,债权人因回收率低、周期长缺乏申请意愿,法院面临案件激增压力;府院联动保障不足,职工安置、税务减免等协调不畅,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缺乏稳定来源;企业挽救功能弱化,执转破案件往往错过重整和解最佳时机。为深化执破融合制度,田秀梅律师提出六大路径建议:推广“执破一体”团队建设模式,实现案件甄别、移送、审理一体化运作;完善法律制度供给,推动破产法修订,细化移送标准与流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打破各环节数据壁垒;深化府院联动,成立法院主导的破产工作机构,设立破产援助基金;前置企业挽救环节,探索预重整、庭外重整与执破融合衔接;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其在执破融合案件中的履职能力,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点评交流(二)

下半场的点评环节聚焦实务痛点与理论深化,五位点评嘉宾结合会议主题各抒己见,形成了富有价值的观点碰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樊新红老师肯定了破产法官与管理人队伍的专业素养,强调破产法修订应充分吸纳实务界成熟经验,而非过度创设新制度,同时呼应“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主张通过明确权责激发管理人履职活力,减轻法院审判负担。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欣律师将下午发言归纳为“执破融合”“破产资产处置”“管理人破局之道”三大核心主题,指出实践探索始终走在制度完善前列,各方共同努力将推动破产案件办理更规范高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尉钏老师认为,实务界的实践生动践行了“管理人为中心主义”,强调合格管理人需具备多学科交叉知识背景,这也对“新文科”“新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感谢实务界为理论研究提供了诸多真问题。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李小峰主任指出执破融合本质仍属技术性修补,需通过强制执行法实现根本性改革,建议以组合策略破解资产处置困局,并强调管理人需兼顾信义义务与府院协调,成为多领域专业“多面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刘卫锋副教授观察到发言多围绕管理人履职难点展开,提及数据权利等新型财产权将成为未来研究方向,感慨破产事务需情怀支撑,肯定了修订草案对管理人权责的规范,呼吁理论与实务界携手推进制度进步。各位点评嘉宾的见解既立足实践又不乏理论高度,为破产法治建设提供了多元思考视角。

闭幕致辞



最后,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作总结致辞。她表示,此次会议意义非凡,全方位展现了破产法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彰显了各界对破产法领域的高度重视与不懈深耕。程教授指出,会议在理论研究方面成效显著,大幅提升了破产法研究会的学术档次。研讨内容既涵盖“执转破”、破产与信托等核心关键议题,又充分体现多学科融合的鲜明特色,实现了理论与实务的深度碰撞。最后,程淑娟教授向所有参会嘉宾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感谢,衷心祝愿陕西省破产法的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在未来能够持续精进,再创辉煌。

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庄重而热烈的氛围中顺利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