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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民商法学院成功举办“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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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公司法修订热点问题研讨会”在雁塔校区民商法学院学科办顺利举行。与会师生围绕着“5年认缴期限”“股东出资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上市公司治理”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商法教研室主任刘卫锋副教授主持会议。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而公司法则是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的基础法律,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到多项法规的实质性修改,这些修改对于公司现有治理体系、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针对“5年认缴期限”是否能够真正起到规制作用的问题,高在敏教授认为,无论是5年认缴期限还是实缴,这两种制度客观上能否能够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需要大家去思考,事实上在中国引起对这些问题讨论的根源还是诚实信用欠缺的问题。郭富青教授回顾了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指出了认缴制所带来的弊端,论证了5年认缴期限的必要性:其一,国家发展规划才5年,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期限限定为5年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其二,绝大多数小型企业的寿命不会超过5年。张晓飞副教授认为,3年、5年还是7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为什么又要改回去?改回去是能够解决眼下面临的一些困扰,但改回去又要重新面对过去的困扰。因此,出资制度的关键是配套制度的问题,是系统性问题,通过改革出资制度很难解决。对此,国瀚文副教授认为,相比于日本和韩国的实缴制,我国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5年认缴期限并不严格。

其次,针对“股东出资制度”,涉及到出资的界定、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未届缴纳期限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和转让股东的责任等。在出资方式上,高在敏教授认为,这次公司法修订虽然将债权、股权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劳动(尤其是智力劳动)到底能不能作为出资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郭富青教授针对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进行了阐释,认为,未来还需要将两种制度作出进一步协调,同时,针对未届缴纳期限股权转让,指出这次修订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转让股东视为票据法律关系上的票据债务人,即便转让了,也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为什么要特别关注出资?张晓飞副教授认为,是因为资本信用的观念在作祟。要把出资和投资区分开来,未出资不等于未投资,有投资就有公司资产的积累。股东权的基础到底是出资还是契约,要区分公司的不同类型判断。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不等于没有履行任何股东义务,就此使其失权似乎缺乏依据。

接着,针对“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到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职工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在法定代表人制度,郭富青教授认为,若董事或者经理具有双重身份,法院如何去识别董事或者经理的行为和公司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探讨。针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刘卫锋副教授认为,如果在董事会下面设审计委员会,应当首先解决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还是监督机构的问题,否则可能产生自我监督的矛盾性。针对职工董事,樊新红博士认为,这次公司法修订虽然强化了职工董事的地位,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职工董事无法保护职工利益的问题。对此,郭富青教授认为职工董事有必要由律师等专业人员来担任。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等上,他肯定了这次公司法修订建立了与时代相匹配的数据治理体系。在数字化改革浪潮下,改革创新股东会的数字化方式,有利于调动参会股东们的积极性,为股东提供高效便捷的沟通方式,更有利于董办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借助互联网工具,高效、便捷生成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

然后,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及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指示的判断、董责险等。郭富青教授认为,重大过失的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指示的判断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对于董责险,郭富青教授解读了这次公司法修订未将董责险作为强制性规定的缘由。刘卫锋副教授认为,针对董责险还面临着可保范围界定的问题。

最后,针对“上市公司治理”,涉及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控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禁止”等。高在敏教授回顾了以往担任独立董事的实践,指出了独立董事不是不懂事,而是其权利受到了相应制约,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权利是立法应当考虑的重点。在上市公司控制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禁止上,郭富青教授认为,这一规定事实上禁止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并解读了交叉持股禁止的规定。对此,刘卫锋副教授认为,在现行的并购市场中,为了防止恶意收购,稳定经营权,还是有必要允许交叉持股。

在这次研讨会中,商法教研室的老师针对这次公司法修订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分享了各自的看法和主张,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有益探索。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不仅为这次公司法修订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思考角度和解决思路,同时也深化了教研室各位老师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