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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商法律实务大讲堂 第一期|民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 来源:民商法学院
  • 发布者:民商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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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9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西北民商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一期)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三号教学楼3206教室顺利举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赵建民担任此次讲座的主讲人,赵法官利用休假时间,精心准备讲座,以“民事审判中的难点”为题,将此次讲座分为上下两篇:程序部分和实体部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程淑娟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审肖新喜教授担任与谈人。线下线上百余名师生参加此次讲座。

赵建民法官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引起大家的思考,并向大家介绍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以及民事法官和民法学者的区别。在上篇“程序部分”,赵法官介绍了民事审判中关于文书、诉请、证据、上诉和申请再审五个方面存在的难题,并针对实践中不同的观点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探讨。首先,关于文书实践中有很多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如所谓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是当事人被动作出的,诉是当事人主动作出的,二者相对应。故原告或上诉人申请再审,对方当事人为答辩人,而原告或上诉人不能称之为被答辩人。其次,在文书中一定要准确表述,并且尽量陈述而非反问,反问的表达较情绪化,不适合出现在起诉状中,诉请应言简意赅。法院审核的核心不在于答辩而在于诉请。在诉请部分,赵法官提到“返还‘原物’难题”:当事人诉请返还原物,而原物已破损或灭失,无法实现该诉请,胜诉后也难以执行。对此,赵法官给出的意见是同时提出两项诉请:第一,返还原物;第二,若无法返还原物,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要注意区分“返还财产”和“返还原物”。在证据部分,“类案”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证据,应为准绳的范畴;逾期举证并非就是拒绝质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关于上诉,赵法官以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为例,并结合《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现为第321条),在该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由于一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谈到申请再审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上诉不得申请再审,但应明确的是一审二审是常态,而再审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应为例外。故,对于当事人未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的,原则上应受理,但是需要审查其未上诉的原因,若基于合理原因未上诉,予以受理;若为恶意不上诉,不予进行实质审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

针对实体部分”,赵法官主要围绕民法典理解适用展开,强调了民法典的体系化学习。从“民法典英语其他法律的关系”到“民法典各编之间的关系”,再到“民法典各条、款、项之间的关系”层层递进。关于民法典与刑事法律的关系,赵法官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予以说明,该解释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新的利于刑事受害人的规定,条文中使用“等”字,就可能包含死亡赔偿金及损害赔偿金。赵法官认为,“等”表示的一种例外,即原则上被告人不承担死亡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的责任,但可依据个案中的实际情况令被告人承担该责任。另外,单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的细化与补充,并非是与后者的规定相矛盾,不会产生与适用《民法典》而相反的后果,这也是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区别。之后,赵法官将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与民法条文相结合,就民法典各条文的来龙去脉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进行了简要解说,并分析了讲座伊始提到的案例。

 

讲座中,与谈人肖新喜教授从三个方面谈了谈自己的收获:一是法治的核心在于司法,在做研究时要考虑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二是研究对象,要转向司法层面,研究对象应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决、典型案例和疑难法条;三是研究方法,在研究中可以运用解释论和体系化的方法。此外,肖老师还针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文义解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最后表示期待之后可以开展更多这样高质量的讲座。

讲座最后,程淑娟教授进行了点评和总结,对赵建民法官利用休假时间进行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并对同学们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坚持终身学习;二要精确学习法律;三要理实并重。最后,对于积极参加本次讲座并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感谢。

此次西北民商法律实务大讲堂让师生们受益匪浅,讲座最终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