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晚上,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主办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专题报告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举行,来自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省律协、咸阳中院、宝鸡中院、榆林中院、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所和中介机构的近百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主持。
会议特邀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讲。徐阳光老师结合多年的破产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以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全国各地破产案例,就管理人的指定与定位、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管理人的职责和报酬、管理人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以及管理人如何有效利用最高法院信息平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精彩演讲。
徐阳光副教授的精彩演讲,给了参会人员极大启发。随后,与会人员紧扣主题踊跃发言,就破产重整的周期、管理人的撤销权、破产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等问题与徐阳光老师进行了热烈和深入的讨论。
期间,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杨春平老师就徐阳光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一些解读。同时对西部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破产法实践方面的差距进行了说明和分析,并寄希望陕西从事破产法理论研究和破产法律事务的各方共同推动陕西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
最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程淑娟教授作了总结发言。她表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破产法律实践中问题表现非常突出的一个领域。她希望大家进一步强化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研究,遵循市场化、信息化的时代趋势,在实务操作方面要大胆借鉴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并不断创新,努力提升西部地区破产法理论研究和破产案件审判实践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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