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商法教研室在长安校区民商法学院商法资料室顺利召开了“法律实践活动如何促进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学术主题分享会,民商事判例研究所所长张晓飞副教授进行了精彩分享,院长程淑娟教授,刘卫锋副教授,樊新红博士,马文华博士,尉钏博士参加了会议并进行了讨论。
首先,张晓飞副教授以“银河生物案”为例,针对《民法典》第157条、第682条和《最高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中“有过错”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何谓“过错”?过错是行为的主观心态,不能脱离行为谈过错。法人有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如果法人连违法行为都没有,何谈过错?谈何责任?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越权代表”违法行为?加盖公司公章是不是受法人意志支配的行为?管理不善是行为还是现象?法律调整行为还是现象?“越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越权代表”行为的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更不是公司的行为等问题。二是一个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过错责任的本质是意志支配,意志支配是探讨故意或者过失的前提。任何人不应对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意志支配侧重于行为能力。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法律规定法人要对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越权者。责任与意志紧密相关,密不可分。存在不存在法人意志?法人意志如何形成?研究法人意志的意义?
基于上述两个问题,程淑娟教授、刘卫锋副教授、樊新红博士、马文华博士、尉钏博士参与了讨论并表明了各自的观点。
最后,张晓飞副教授从以下四个层面指出了法学实践的重要性:一是法律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开展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的切入点。顺着这个切入点进入法学理论的世界,在探寻解决实践问题答案的过程中找寻到理论问题,深化理论学习,展开理论研究。这样的理论学习与研究才有动力,才能关照到实践,才能反哺实践,才有生命力和价值,是真问题,而非假问题。二是不应将实践与理论对立起来。理论工作者不能排斥实践。三是不应模糊实践与理论的界限,实践问题是理论问题的原点。理论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律,遵循学术研究的逻辑。四是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实现有价值的人生。创造价值,愉悦身心。理论研究有动力,不枯燥,减少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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