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上午,为配合《<仲裁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经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同意,仲裁规则专业委员会在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会议室召开了《<仲裁法>修订草案》研讨会。西安仲裁委员会原副主任秘书长潘俊星、咸阳仲裁委员会主任周永华、咸阳仲裁委员会业务部部长罗爱军、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部主任曲小燕、陕西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刘彩玲主委以及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学者及资深仲裁员、各律所律师等70多人参加了线上与线下的研讨。
本次会议由仲裁规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韩红俊教授主持。仲裁规则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少谋教授介绍了修法背景及应从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三个维度审视《仲裁法(修订草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部主任曲小燕肯定了修订草案对仲裁机构的性质、框架设置的明确,同时希望修订草案有进一步的改进。咸阳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周永华指出该阶段的修订草案过于保守,难以匹配现代化改革成果,加重了行政机关对仲裁机关的限制。
接下来,仲裁规则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妮逐条宣读《仲裁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条文,与会嘉宾探讨了仲裁法的立法宗旨和在线仲裁原则、仲裁机构的性质亟待细化与缺乏外部监督、默示推定仲裁协议有效会违反当事人的处分权、受欺诈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仲裁机构的行政责任规定过重、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处罚权与对仲裁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关系相矛盾、行政体制影响仲裁的市场化和国际化、仲裁保全中未包含证据保全、仲裁中第三人是否有权参加仲裁、虚假仲裁情况下案外人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等问题。
各位嘉宾踊跃发言,全场气氛热烈,纷纷对修订的法律条文提出了切实诚恳的问题与建议。研讨会就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
一是关于明确仲裁机构性质的问题。《仲裁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将仲裁委员会定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这一定位实际上仍旧太过笼统,难以说清一系列仲裁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问题。
二是关于仲裁的行政监督问题。修订草案在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仲裁员的“除名”、对仲裁委员及其组成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体现出了行政权对仲裁的干预存在扩张趋势。行政机关对仲裁的外部监督程度究竟应限缩还是扩展,限度究竟如何仍有待明确。
三是关于双方恶意串通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案外人该如何救济的问题。司法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侵权之诉的解决办法,但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仅规定了当仲裁庭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并未规定尤其是在债权纠纷方面,因恶意串通仲裁使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彻底,损害仲裁公信力。因此,第三人能否应享有撤销权,仲裁委内部能否自己撤销,仍待回应。
会议尾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杨粉米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指出本场座谈会各位专家、学者从各个角度对修法原因、主要内容、意义以及修订草案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了全方位的研讨,将进一步推进仲裁法的修改。西北政法大学韩红俊教授认为仲裁法修改的关键在于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究竟为何,以及应对其如何定位。
此次研讨会在观念碰撞、观点互鉴、热烈友好的氛围中圆满结束。通过对《仲裁法(修订草案)》的聚焦探讨,力图为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贡献学术智识,以期推动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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