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8日下午,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85周年校庆系列讲座之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体系在线上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我校杰出校友、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玲玲副教授主讲,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百晓锋副教授主持,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实务导师陈皓、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嘉担任与谈人。
崔玲玲副教授首先为大家介绍了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的三种类型,之后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剖析了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实体法根源主要来自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交叉性以及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状态的不一致。程序法根源则首先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模式在保障了纠纷有效解决的同时限制了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范围,从而损害到案外相关利害关系主体的权益;其次,民事审判程序的“两造对立”结构造成了对实体法律关系人为的隔离,为可能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埋下了隐患;最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形式审查的特点难免会出现将形式上属于债务人但实质上属于第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的情况,成为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权益遭受损害的程序性根源。基于此,崔玲玲副教授分别从实体法角度和程序法角度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益保护的思路,同时阐释了在民事审判不同阶段对案外人权益保护的方式。在第四部分中,崔玲玲副教授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益保护体系形成的历史脉络,将其总结为三个阶段:限制在强制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利益事后保护方式、独立的案外人再审之诉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在形式上构建了完整的第三人权益保护体系,实现了在审判程序之中、审判程序之后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最后,崔玲玲副教授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权益保护体系整体存在的问题:事前保护阶段与事后保护阶段的脱节、强制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再审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一并规定造成的程序选择困境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之诉在强制执行阶段的重复设置问题。对此,崔玲玲副教授提出设置诉讼告知制度以及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建议。
在与谈环节,翟嘉律师聚焦于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首先界定了何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实际施工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之后结合具体案例对各地司法实务中的见解加以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陈皓律师结合实务经验,认为针对民事诉讼中案外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当前理论与实务有脱节,且相关制度存在的滞后性问题难以消解,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